“签报”与“请示”是各级各类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公文处理工作中的常见应用文体。由于二者都具有向上级请求指示、批准的功能,究竟该使用“签报”还是“请示”,给文秘工作者带来不少困扰。笔者结合公文写作实践,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二者的用法进行分析探讨。
一 、在公文中的地位不同
1950年12月30日政务院秘书厅发布的《公文处理暂行办法(草案)》规定公文种类为8类10种,其中第5类为报告、签报。1951年9月2日政务院秘书厅发布的《公文处理暂行办法》规定公文种类为7类12种,第1类即为报告、签报。1957年10月22日发布的《国务院秘书厅关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(稿)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规定公文种类仍为7类12种,其中第3类为报告、请示,这次变化“签报”被“请示”取代,仍与报告为一类。经考证,“签报”从1956年的《意见》开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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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标题:公文写作中“签报”与“请示”用法辨析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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